政治雷達法律環境教育法 › 第21條

環境教育法 第21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環境教育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