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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提報單位:指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參加對象:提報單位之員工、教師、學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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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