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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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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譯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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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或機構辦理檢測機構之輔導、審查、評鑑及查核事項。
第27條
(刪除)
第29條
(刪除)
第30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自…
← 第27條
看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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