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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2條

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環境用藥,以持有與該專供輸出藥劑相同劑型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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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