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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第2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影視(含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 二、廣播。 三、看板(含電子看板)。 四、網路。 五、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 六、車輛(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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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