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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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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第5條
環境用藥廣告內容不得有錯誤之使用示範或下列圖文、言語: 一、誇張安全性,如環保配方、絕對安全、人畜無害、無毒性、安心使用或放心使用等。 二、誇張效能,如立即見效、澈底殺滅、完全消滅、通通殺、根除或保證等。 三、誇張製法,如特級品、最高技術、最新科學(技)、最進步製法等。 四、防治或預防腸病毒、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退伍軍人症及其病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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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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