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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申請核准者,應於施用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施用紀錄。前條第二款之施用計畫書及前項之施用紀錄,應保存五年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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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