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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之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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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