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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9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復業時,應檢附原許可執照併同專業人員設置申請(未變更者免附),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應於原許可執照上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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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