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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使用特殊環境用藥後,應妥善處理清洗施藥器材之廢水、廢液,且不得任意傾倒,避免污染環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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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