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第7條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再生利用業者申請登記之文件後,認有應行補正事項,應於收文後十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必要時,並得要求提示申請登記之文件正本供查核。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