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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襄助會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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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