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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危害、流布、暴露風險評估與管理策略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使用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環境用藥國際合作、技術應用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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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