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環境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延;其展延不得超過一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環境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