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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環境保護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推行環境業務,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避免生活環境遭受損害。 三、從事環境業務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卓具效益。 四、對環境教育、宣導,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環境業務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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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