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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另對環境業務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環境業務專家學者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由本部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親屬領受。 前項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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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