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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環境部為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制定收費標準規範相關費用,以確保儀器準確性並提供可靠數據,促進環境品質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2-15・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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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各級環保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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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部提供空氣品質臭氧監測儀器校驗服務,應徵收行政規費,每件次新臺幣五千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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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級環保機關自有之監測設備送校,依程序申請核可後,得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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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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