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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機關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利益迴避,除前項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條第一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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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