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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8條

環境執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執法策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重大污染與環保犯罪案件查核計畫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重大環境污染管制計畫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環境保護技師簽證案件之監督、查核及管理。 五、數位環境執法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執法工具之開發、推動、執行及應用。 七、環境執法裁罰、救濟與不法利得計算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八、環境公害陳情案件之受理、查核、管理及督導。 九、中央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執行監督之規劃、推動、管理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環境執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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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