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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組織法 第5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減量、交易、碳定價制度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事項。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環境衛生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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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第3條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第4條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6條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7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8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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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