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部處務規程 › 第16條

環境部處務規程 第16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其他法制及訴願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環境部處務規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