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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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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資源循環物質與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蹤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七、為促進資源循環與資源回收所收取費用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資源循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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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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