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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本部專案核准。 前項投資計畫之提出,應依本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格式,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間內完成登錄並上傳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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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