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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高階專業人員,指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或技術,且擔任生技醫藥公司執行長或經理人以上職務之人員;所稱技術投資人,指以生技醫藥公司所需技術抵充出資之技術入股投資人。 前項所定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或技術之範圍,包括具備運用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生技醫藥項目之專門技術、知識、由法律所創設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或植物品種權等相關專業或技術。 第一項所稱生技醫藥公司所需技術,指前項規定範圍內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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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