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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生技醫藥公司在臺灣地區以外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總機構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公司於臺灣地區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發生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不得適用本辦法。 前項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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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