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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 第7條

因應緊急醫療需要之生物藥品,藥商得檢附地區醫院以上之主治醫師出具之切結書或醫院申請書,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緊急放行所需要之數量。 前項生物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其原廠檢驗成績書後,即得於所申請放行數量之生物藥品包裝上個別加貼緊急放行證,逕予放行;其餘未放行部分應續行辦理檢驗封緘作業。 第一項之切結書或申請書應載明病患急需使用之藥品名稱、使用理由及數量。 藥商應將緊急放行生物藥品之批號、供應對象及數量等資料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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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