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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3條

主管機關對經辦之生產事故救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 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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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