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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5條

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 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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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