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 第5條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5條

生產事故糾紛發生,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要求時,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資料眾多者,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 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