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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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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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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