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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 第2條
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2條
為便於管理,本條例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產業用地,得依引進行業之性質、用途之不同,區分為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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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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