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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第12條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2條
參與標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繳納按價金底價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 前項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金;未得標時,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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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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