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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開發成本,得納入下列費用: 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 三、土地費用。 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五、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 六、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七、行政作業費用。 八、保險費用。 九、利息。 十、本辦法規定得納入開發成本之費用。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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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