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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辦理實地勘查;勘查時,應邀同有關機關、園區管理機構,並通知申請人到場;勘查後,應提出初審意見,供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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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