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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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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產業發展之必要,辦理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產業政策。 二、園區所處區域之社會、經濟及產業發展狀況。 三、園區附近之人口、地理、交通、生態環境。 四、園區附近土地利用及區域未來發展計畫。 五、園區及其所處區域對產業發展之需求。 六、園區公共設施及供水、供電、污水排放與廢棄物處理情形。 七、園區聯外道路及其服務水準。 八、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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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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