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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6條

經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申請人應視其經營事業之需要,於營運前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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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