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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其所設置產業園區內未出售土地之用地變更規劃。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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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