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 第8條

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8條

開發單位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其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審查費,每一申請案件為新臺幣二萬元,由開發單位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或保付支票繳納;經駁回之案件,審查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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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