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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歷年執行績效優良者,優先委託其繼續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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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