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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第8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8條
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審查費按申請施工面積為計算基準,其金額如下: 一、三十公頃以下:新臺幣二十九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三千元。 二、逾三十公頃至一百公頃:新臺幣三十二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二千元。 三、逾一百公頃至三百公頃:新臺幣三十七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逾三百公頃:新臺幣四十六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前項申請施工面積以公頃為單位,未達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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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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