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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7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閒置土地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日期與文號。 二、土地所有權人。 三、地段、地號及面積。 四、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 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 六、閒置土地依本條例
第四十六條之一
規定,得予以公開強制拍賣之意旨。 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八、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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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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