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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49條

燈具線及分接導線僅得連接至其供電之分路,不得作為分路之導線使用。 前項分接導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八規定,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其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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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