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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158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58條
放電管燈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暴露之安定器、變壓器LED 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不得與可燃性材質接觸。 二、附有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之放電管燈裝設於可燃性低密度纖維板平面時,其燈具應為適用於該纖維板者,或距離該纖維板表面三十八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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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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