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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0條

非與放電管燈整體組裝之用電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之輔助設備含電抗器、電容器、電阻器等,若與放電管燈分開裝設時,該輔助設備應裝設於可觸及之金屬箱體內。 二、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若經設計者確認為可直接連接至用戶配線系統者,得免另加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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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