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外照明配線之最小導線線徑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架空導線:
(一)架空跨距十五米以下,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毫米。
(二)架空跨距超過十五米至五十米,導線線徑不得小於八平方毫米。
(三)架空跨距超過五十米,導線線徑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四)附有吊線裝置時,兩支撐點距離不限制,得採用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絕緣導線。
(五)吊線兩端支撐點應加裝拉線礙子。
二、節慶彩燈照明:
(一)除採用吊線支撐外,用於燈串照明之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
(二)架空跨距超過十二米時,導線應由吊線支撐。
(三)吊線應由拉線礙子支撐。
(四)導線或吊線不得附掛於火災逃生門、落水管或給排水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