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熱器具分路及幹線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器具分路:
(一)分路供電給額定電流五十安培以下電熱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在五十安培以下者,導線線徑應依
第四十條規定選用。
(二)分路供電給額定電流大於五十安培單具電熱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電熱器具額定電流。但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能配合時,導線安培容量大於電熱器具額定電流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且無連接其他負載者,得選用較高一級。
二、電熱器具幹線:
(一)幹線導線安培容量應大於所接電熱器具額定電流之總和。已知需量因數及功率因數者,得依實際計算負載電流選擇適當導線,且採用安培容量不小於實際計算負載電流之導線。
(二)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幹線導線安培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