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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9條

低壓配線之導線最小線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照明燈具、插座及電熱工程選擇分路之導線線徑,應以該導線安培容量足以承載負載電流,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為準;其最小線徑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毫米,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 二、電力工程選擇分路之導線線徑,應能承受電動機額定電流一‧二五倍,且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毫米,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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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