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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條

用戶自電業責任分界點起至其用電器具間之用電設備,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依本規則規定裝設: 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內等非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 二、軌道運輸系統特高壓變壓器二次側之高壓電纜,及供車輛牽引動力之電力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之用電設備,或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用電設備。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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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