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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6條

表二一四所列使用於短時間、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運轉之電動機,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未大於表二二○規定值者,得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過載保護。 除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無法使電動機連續運轉外,電動機在任何使用狀況下,應視為連續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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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