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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2條

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五十伏特之電動機或操作器帶電部分應裝設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位置加以防護。於該用電器具運轉期間若需要調整或維修者,應提供人員站立之絕緣墊或絕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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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